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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并购及加工贸易问题

提问人: 小刘 提问内容:

  1.办理外资企业并购内贸企业需要递交哪些材料?2.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要到哪个部门申报?首次申报需要哪些材料?



回复内容:
  

一、办理外资企业并购内资企业需要递交那些材料。

外资并购内资企业分2种情形,一是股权并购,二是资产并购。

一是股权并购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二)申请材料

1.被并购方股东决议

2.被并购方申请书

3.并购后的合同、章程

4.并购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

5.被并购方上一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6.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经公证)

7.被并购方所投资企业情况说明及营业执照副本

8.被并购方营业执照和职工安置计划

9.并购后公司建设经营涉及的政府部门许可文件

10.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11.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12.安全证明材料

二是资产并购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二)申请材料

1.境内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关于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3.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资产购买协议

5.被并购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

6.被并购方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以及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的说明

7.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经公证)

8.被并购方职工安置计划

9.并购后公司建设经营涉及的政府部门许可文件

10.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11.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12.安全证明材料

三是申请程序:

1、申请:投资者将以上材料提交属地县、区商务部门初审

2、初审:属地县、市、商务部门在法定期限将通过初审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省级商务部门审批

3、受理:(1)申请事项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受理通知单;(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签发受理通知单;(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较复杂的,应签发补正通知单;(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申请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签发不予受理通知单。

二、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要到哪个部门申报,首次申报需要那些材料。

一是要到哪个部门申报:

2015年12月我局已将加工贸易许可下放至各县市区,《外围投注365关于下放加工贸易业务审批管理职能的通知》宁商务资【2015】279号,企业可直接向所属县市区商务部门申请。

二是首次申请加工贸易应提交材料:

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的《加工贸易批准证申请表》。

  (二)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五)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三、外资企业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是否要到商务厅备案。

凡是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审批管理专项规定的,应按专项规定办理。除以外的分支机构不审批或备案企业直接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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